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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保险业诚信系建设的因素分析及建议

来源:金融界 2017-11-01 21:43:08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加强、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等。虽然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我们应该看到,保险业在诚 ...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加强、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等。虽然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我们应该看到,保险业在诚信体系建设进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需要我们继续强化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以此从根本上治理保险业诚信缺失的痼疾。

  当前制约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因素分析:一是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是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和不完善。而当前我国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如造假问题屡禁不止、惜赔现象时有发生、误导问题并未根治、道德风险防范困难等。

  三是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耗费心血和精力,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等。而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片面了解保险。

  四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不科学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五是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针对上述存在的制约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不利因素,如何破解?为此,笔者建议:首先,建立健全并完善诚信法律制度。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依靠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难以确保保险双方的诚信行为,因此,必须健全的法律制度,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符合诚信的要求,才能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都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全社会特别是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同时保险机构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为诚信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风气。

  第三,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并严格执行违信惩罚制度。保险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近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签署《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不断加大对保险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厉惩治保险行业失信违法行为,强化法律和监管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

  第四,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在制度建立上,保险公司应明确规定营销员不得收取客户的现金作保费,必须由客户将保费存入银行,公司直接与银行结算,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收费环节的诚信行为,大大减少了营销员挪用、诈骗保费的可能性。

  最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以信用评级为切入点,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时,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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