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深 ...
9月2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深化环境监测改革作出的又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基本建成覆盖空气、地表水、酸雨、近岸海域、土壤、噪声和生态等要素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初步构建了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可以说,我国政府环境监测网络已经形成,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也逐步健全。
然而,除了客观局限导致的数据不准,目前,我国环境监测数据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人为的弄虚作假,这已经成为业界一个公开的秘密。企业从“偷排污水”升级到“偷改数据”,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治污之难可想而知。这就直接造成我国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现象比较严重,故此,必须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手段多样,包括排污企业为了逃避监管,蓄意干扰监测现场采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也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和人员受利益驱动,编造数据、出假报告,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甚至存在只收费不监测、或多收费少监测的现象等。
更为恶劣的一种现象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为了减轻考核压力、环境质量达标等目的,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等。
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如果环境监测数据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不真实,则会误导环境管理决策,影响环境研判的质量,导致环境治理措施的失误和投资浪费,也会带来环境治理时机的延误,进而制约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
目前,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的依赖与日俱增,以准确的环境信息指导日常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如果政府披露的环境监测数据涉嫌造假,与公众的感受不一致,最终也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数据准确真实,《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并提出了六项具体的措施。从法律的视角看,落实上述举措最重要的在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机制,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现实中,“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导致排污企业敢于铤而走险进行数据造假的主要原因,过去对造假行为的处罚,罚款的力度太轻,行政拘留处罚的少,更鲜有承担刑事责任的例子,根本无法形成应有的威慑力。
因此,应加大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问责,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甚至将企业的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于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数据造假的行为,应比照企业数据造假的性质轻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与水污染防治法,虽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针对的对象仅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没有包括“指使造假的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人员”。
此外,三部环保法律在对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规定上缺乏相互间的协调性,如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是罚款、最高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或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是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而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对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在法律责任部分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责任。
显然,三部法律的上述规定,有待于进一步整合与协调,并在下位法中提高其可操作性,譬如,可考虑制定一部环境监测条例,以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
(作者系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