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我国将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做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 ...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我国将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做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笔者认为,少数地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之所以诚信缺失,关键在于失信成本太低,失信者付出的代价太小。虽然近年我国加大了公职人员的失信惩戒力度,相关的失信惩戒机制也日渐完善,但就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失信惩戒而言,相关制度的落实始终未能收到预期效果,以至于一些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政务活动中失信后,鲜有丢了“乌纱帽”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先例。因此,要确保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失信责任的追究到位,除了必要的专项治理外,更需要改变约束激励机制,努力打造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制度笼子”。
一言以蔽之,根治政务失信痼疾,必须要紧紧抓住地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这个“关键少数”。毕竟,这些公职人员的诚信品质,在政务诚信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如果这一事关政务诚信建设顺推进的关键性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无论再怎么努力,也不可能真正根除政务失信痼疾。这是倒逼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引领政务诚信中发挥“关键少数”作用的必然选择,理当抓严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