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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基金字样

来源: 江南时报 2017-08-31 21:44:5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8月30日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从监管范围、私募管理人、私募托管人、募集行为、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8月30日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从监管范围、私募管理人、私募托管人、募集行为、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了全面的监管要求。

  新增十三条具体处罚规定 

  就内容来看,文件共分为11章58条,其中,最大的亮点要数第十章《法律责任》,这一章中共列有13条细则,对应不同的违反条例情况,给出不同的具体处罚规定。 

  例如,文件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如果违反,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登记不能使用“基金”字样 

  《条例》指出,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有基金经理指出,在资本市场上有投资公司随意使用基金字样,迷惑投资者,却从事着非法集资等活动。有了监管明确没有登记的机构不得使用基金字样,也就意味着只有备案登记的私募机构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安全保管财产是托管人职责 


  《条例》指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同时,要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托管人还有其他职责,例如,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市场上爆发了不少投资者财产被挪用侵占、和私募财产混同、不被公平对待,甚至是用新基金偿还老基金的本金和收益等情况,其背后托管人的责任不小。这次法律法规明确了托管人最根本的职责。 

  《条例》还特别规定,创业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的股权,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未转让股权及其配售股权除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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