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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互联网 2017-08-24 11:50:00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兴朋土地使用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本院拟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项目用地总体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项目用地【位 ...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兴朋土地使用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本院拟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项目用地总体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项目用地【位于三亚国营南新农场二队铁路高架桥面向迎宾路方向19.78亩土地(现为新安驾校教练场)】予以清场、腾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现责令上述涉案土地范围内的相关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将你们所属的财产物品自动搬(拆)离涉案地块。

  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届时造成的财产等一切损失及产生的相关清场费用由你们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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