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社会不容虚假诉讼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08-14 10:14:43
“假官司”,若得到了真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将荡然无存, 我们要从各个方面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肆意妄为,让试图以打假官司保护非法利益者原形毕露。 诉讼作为承载公平与正义的载体,是公民向国家寻求救济,实现 ...
“假官司”,若得到了真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将荡然无存, 我们要从各个方面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肆意妄为,让试图以打假官司保护非法利益者原形毕露。
诉讼作为承载公平与正义的载体,是公民向国家寻求救济,实现法律赋予自身权利的途径,诉讼程序设立目的在于实现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然而,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的转型,利益纠纷不断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一些利欲熏心者,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上动起了歪脑筋,通过滥用诉权、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谋取非法利益,以躲避其他债权人的追债,使法律和司法沦为不法之徒获取非法利益的“私器”。 “假官司”,若得到了真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将荡然无存,“假官司”,严重地挑战着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诚信社会决不容“假官司”横行。
虚假诉讼的表现方式虽不尽相同,但也有着共同的特征。一是从案件类型上看,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主要以借贷纠纷、房屋权属纠纷中的财产分割纠纷最为常见。从当事人的情况看,当事人编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的行为因为较为隐蔽,加之诉讼中,证据链条的衔接、诉讼进程的畅通需要相互之间的默契配合来完成。为了不露出破绽,这案件多发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当事人之间,参与诉讼当事人或者是亲属关系,或者是朋友关系,或者是利益共同体。二是从案件处理情况看,大多虚假诉讼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诉讼过程具有非对抗性,一般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处理周期比较短,并且多以调解结案。三是从法律关系上看,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反大多数被告方与虚假诉讼所侵害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此逃避其他债权人的追债。四是从当事人诉辩上讲比较简单。尤其虚假民间借贷案件,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单一,通常为借据,被告的答辩意见与原告的诉讼请求高度一致,且多数被告在庭审中自认。而对借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款项来源、借款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款项去向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都是遮遮掩掩,含糊其辞,甚至前后矛盾,没有可信的证据佐证,尤其在交款方式上,大多称以现金方式交款。常言道“谎言短,走不远”就在于此。
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好猎手。我们要有效遏制虚假诉讼肆意妄为,让试图以打假官司保护非法利益者原形毕露。
首先,审判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从维护法律尊严、司法权威的要求出发,强化虚假诉讼防范意识,保持对虚假诉讼行为和案件的高度警惕性,严肃规范民事诉讼行为,切实打击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在立审执环节,要在法律限度内充分利用各种诉讼手段、司法策略和裁判技巧,积极有效地甄别、防范、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其二,对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但不能在本环节解决的,应当对案件的关键疑点专门记载,以提示下一个诉讼环节予以重视。
其三,在审理中要依法、正确、规范适用案件送达、审理、调解、宣判程序,强化合议庭功能,慎用缺席审理,严格程序控制。
其四,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纠问式审理,并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向案件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其五,对借贷纠纷、买卖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案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以及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基础合同、债权人的经济状况等。通过重点防范,严格审查,努力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切实防范和坚决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其六,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大举报力度。虚假诉讼也好,真实诉讼也罢,只要公之于天下,一切将大白于天下。造假者就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法官应发扬马锡五精神,坚持走群众路线,倾听他们的心声,到基层去主动调查,或耐心地接受群众的举报,使造假者无隙可趁。
其七,落实责任,加大惩戒力度。对虚假诉讼案件,法院一旦确认其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决不能让当事人一撤了之。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充分运用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惩戒手段,依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对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从重惩处。对违反审判纪律,参与炮制虚假诉讼的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八,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要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震慑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制度上加以制约,加大舆论引导,从源头减少不诚信诉讼及虚假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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