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绍鹏(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9005300015):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雪峰诉被告姜绍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雪峰诉被告姜绍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六个月房租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三、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姜绍鹏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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