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银行愿意进行续期,即不实施赎回的举动,基金公司可以按照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兑付收益,‘也就是说,只要我们不赎回,基金公司愿意给出5%以上甚至最高7%的收益率,我们可以拿到收益,但收不回本金’”。 对 ...
“如果银行愿意进行续期,即不实施赎回的举动,基金公司可以按照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兑付收益,‘也就是说,只要我们不赎回,基金公司愿意给出5%以上甚至最高7%的收益率,我们可以拿到收益,但收不回本金’”。
对于上述业务,基金公司人是这样认为的:“在市场表现不佳时往往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业绩,而一旦行情起来,也可以取得不错的超额收益,甚至可能一举弥补过去几年的低迷,到时可以连本金带收益一起支付”。
《基金法》第21条是这样规定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对照《基金法》,请问:(1)基金公司为挽留委外资金的做法合适吗?违法吗?(2)对于未来的预期,是否有一些赌的色彩呢?这样的做法合适吗?(3)今后,如果基础市场行情不配合,或不太配合,为了能够给出上述收益率,是否会有基金公司采用一些非常规手法呢?
今后,对于那些管理有委外基金的公司,我们将会对他们旗下所有的相关类型基金做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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