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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老赖”是不是侵犯了名誉权?

来源:老赖查询 2017-05-19 10:19:00

  在为期一年的全国惩治“老赖”专项行动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布的首批45名“老赖”名单,并在人民电影院等几个繁华地段的电子大屏上播出,“老赖”们的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欠款额和法院举报 ...

  在为期一年的全国惩治“老赖”专项行动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布的首批45名“老赖”名单,并在人民电影院等几个繁华地段的电子大屏上播出,“老赖”们的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欠款额和法院举报电话等内容赫然在目。此举赢得一片叫好之声。

  “老赖”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绝不能低估。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出现经济纠纷是再正常不过的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最根本有效的方法,法院判决后,就应履行法院判决。然而,有些商人和企业法人代表却公然抗法,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并侵害了他人和企业与单位的经济利益。为此,人们将具备偿还能力却欠钱不还的人称之为“老赖”。

  从古至今,就有“欠钱还钱,天经地义”的古训,况且,经过法院审结的案件,“老赖”们竟也敢置若罔闻、恶意拖欠,可见,这些人不仅有着“有钱不还你奈我何”的无赖心态,更有着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的狂妄和嚣张。“老赖”的日益增多,使很多法院判决成为执行难和“空头支票”,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而且严重影响法院的社会公信力,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漠视和亵渎。

  有人担心,曝光“老赖”是不是也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须知,名誉权是守法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权利,这种权利与公民的遵纪守法相对应。那些拖欠债务、有钱不还的“老赖”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已失去享有这项权利的资格,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曝光“老赖”,是对其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惩罚,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价值观。同时,公众享有知情权,晒出“老赖”的信息,可以更有效联合大家的力量与违法行为作斗争,让正义得以弘扬。

  法治社会,诚信为本。实践证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需要法律层面的强制干预。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给予信用惩戒,赋予法院借助舆论、运用道德力量对违法者进行良心谴责的权力,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都有积极作用。曝光是对“拒执人”面子和心理施加压力的好办法,让这些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信用代价和精神代价。只有让失信者如过街老鼠,人人避之唯恐不及,方能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如果没有对法律的高度执行能力,就会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伤害。报道中称,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将与公安、工商、银行、民航等多家单位建立共享和查控机制,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老赖”们,限制其开户、信用、贷款、高消费等,让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会交往中寸步难行。这个手段比曝光更进一步。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立法解释,绝大多数“老赖”都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上,要根治“执行难”的顽疾,关键还得靠法律本身这剂猛药。只有依靠法律的力量,形成全民守信的诚信文化,使“诚信”二字深入人心,才能从根源上解决“老赖”现象的发生,从而促进全民增强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作为中国信用财富网的小编,我想说的是:虽然“老赖”也享有平等的人格权,但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利益,以及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也应该得到维护。如果这两者之间产生冲突,那维护重大利益、主要利益和紧迫利益肯定是必要的选择。不过也要考虑案件执行标的额的大小,还有赖账行为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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