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4月14日裁定受理青海水泥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与西宁青石清算事务经纪有限公司共同担任青海水泥厂管理人。 ...
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4月14日裁定受理青海水泥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与西宁青石清算事务经纪有限公司共同担任青海水泥厂管理人。青海水泥厂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6月19日前,向青海水泥厂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黎明路50号青海水泥厂;邮政编码:810103;联系电话:189 9731 268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水泥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水泥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7月3日9时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大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