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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失信惩戒在一些地方空转

来源:互联网 2017-04-06 10:40:00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面对长期以来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老大难”,近年来党中央、最高法接连出台相关意见和具体规定,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逐渐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 ...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面对长期以来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老大难”,近年来党中央、最高法接连出台相关意见和具体规定,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逐渐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的联合惩戒网络,体现了极大成效。如今,一道新难题又摆在眼前,一些地方政府不仅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且即便纳入名单之后执行起来仍有难度,既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更考验着全面依法治国能否落到实处。

  媒体日前报道,江西奉新县人民政府因与当地一家投资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3.2亿元资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随后,有网友利用最高法的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数据库进行检索,没想到“一查吓一跳”:类似的现象不止一地两地,而是“多地”;这些失信被执行人除了集中在县乡这样较低层级外,北方一个副省级城市居然也名列其中。固然,如一些人所说,政府上了失信“黑名单”体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就落实依法治国来说,这只是迈出了关键一步,更重要的在于这样的机制在面对不同主体时是否能够发挥同样效力,从而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落实到方方面面。

  按照最高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6种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中办、国办去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失信被执行人不仅被限制高消费,而且扩大到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任职资格、荣誉和授信等多方面。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一些地方政府成了“老赖”,原本就比普通人更惹人注目,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信用;倘若这些惩戒机制都不能敦促相关方面有效解决问题,就极容易给人“权力特区”的印象。

  更重要的是,强化政府诚信建设,才能倒逼其落实行政责任。查阅地方政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相当部分失信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特别是招商引资和工程纠纷,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上急于求成,开“空头支票”、出台优惠政策不落实。还有一部分实施了违法强拆、征地等行为,表现出“权力傲慢”,不是踢皮球,就是屡拖不决,一副“能奈我何”的姿态。由此可见,失信惩戒虽然直接目的是强化执行,提高法律权威和尊严,但从根本上说,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必然要求。只有让违信、违法者受到相应的惩处,才能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现实中不同机构在体制上的微妙关系,导致了司法强制执行的力度大打折扣。此外,虽然依照惩戒机制可以冻结政府资产,但同时又会牵涉行政机关正常运转等,都有可能削弱“黑名单”的实际效力。前述“两办”印发的《意见》强调,要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只有动真格、下狠招,建立“强约束”,方能更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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