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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认定 新标准有啥新标准有啥新花样

来源:苏州日报 2017-03-30 09:57:26

  今年2月上旬,苏州市工商局出台了一个《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全系统监管中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管理等确立了新的标准和方法。  里面有点啥新花样?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政策,与我市原来实 ...

  今年2月上旬,苏州市工商局出台了一个《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全系统监管中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管理等确立了新的标准和方法。

  里面有点啥新花样?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政策,与我市原来实施的信用政策、办法有何不一样?作为市场主体如何来正确认识?围绕着这些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苏州市工商局信用办相关负责人。

  经过近三年的商事制度改革,目前,各级政府的信用体系建设正越来越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失意”的环境已经形成。苏州市工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度我市内资企业年报率88.7%,在全省地级市中年报率排名第一。个体工商户应报516024户,已报373094户,年报率72.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应报3727户,已报3423户,年报率为91.8%。在该年度企业信息公示抽查中,通过江苏省工商局抽查软件随机抽取的4838户中,有793户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苏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认为,迅速提高企业信用建设水平,有利于促进整个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快速发展。

新标准融合国家、省两级工商部门和苏州相关制度

  据苏州市工商局信用办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和江苏省工商局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认定的标准和管理制度是,根据性质轻重分为黑名单、警示和限制管理三个类别;江苏省及我市政府层面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对同类行为认定和惩戒,则分为严重、较重、一般。苏州市工商局出台的这个新标准,是在融合了这三个层面相关制度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主要为解决这些相关政府、制度体系对接中存在的一些“模糊地带”提供明确的界线,使执法更具操作性;同时,为下一步即将推出的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展开探索。

失信行为认定按严重程度分三个等级

  这个新标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内容,覆盖内部联合惩戒流程确定和对失信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

  针对内部的联合惩戒建立,办法明确,将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业务主管机关的各类社团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积极在会员中开展信用建设活动,推进行业信用自律。在知名字号、知名商标评定等荣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将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严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例如:市场主体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等,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市场主体因预付卡逃逸被列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预付款消费逃逸黑名单的;因未按时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因被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而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限制类警示管理的行为,将被列为较重失信行为。

  市场主体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按自由裁量被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提示类警示管理的,属一般失信行为。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成重点监管对象

  针对失信行为的管理,新标准明确了相关管理措施。

  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将采取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管理措施,并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在惩戒有效期限内,采取不得参加评选先进评选优秀等管理措施。

  对于被列入较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将采取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等管理措施。

  对于被列入一般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并应当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管理,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延伸阅读更好地服务信用监管职能转交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高质量、健康运行更加依赖于诚信,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由此可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苏州市政府先后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在系统内出台了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等一系列相关规定制度,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了框架,但在具体措施、方法上省工商局与省政府、苏州市政府的规定有差异,主要体现在失信行为的分类上。省、市地方政府规定失信行为分为严重、较重、一般,而省工商系统只有黑名单制度、警示制度和限制制度。如何将两者有机的融合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苏州市工商局目前由于各业务处室职能,及省工商局二版业务软件的局限,苏州市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孤立地分散于各业务系统,甚至有些还存在于单机的文件中,仅在个别处室的少数几项关联工作中发挥作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及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转变,迫切需要我们树立全局性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理念,将各业务部门产生的信用数据,尤其是全省统一的业务软件中产生的监管数据归集起来转化为符合省、市二级政府规范的失信行为划分,从而更好地服务政府信用监管职能的转交。出于上述目的,苏州市工商局制定出台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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