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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凸现 保监会建立保证金制度

来源: 2017-03-13 23:01:47

  随着参与再保险市场的离岸再保险人不断增多,我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逐步显现。  3月13日,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 ...

  随着参与再保险市场的离岸再保险人不断增多,我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逐步显现。

  3月13日,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建立我国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这改变了我国再保险市场仅依靠国际信用评级,防范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不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曾立新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建立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对于保护国内的分出业务,保护原保单持有人,保护原被保险人,出于对国内保险消费者和国内分出公司的保护的考量,“是很有必要的”。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认为,监管实践表明,国际信用评级对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评估存在滞后性,仅依靠国际信用评级这一手段,无法有效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

  《通知》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对接,主要从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担保的范围和形式、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和担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通知》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可以就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等再保险信用风险暴露,要求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通知》认可的担保措施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

  由于离岸再保险人具有分布广、境内无机构、无法直接监管、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其信用风险是各国再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所谓离岸再保险人,是指在我国境外设立的、以再保险方式(包括以转分保方式)分入境内保险公司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类型保险机构。

  另外,《通知》要求,作为担保措施的存款资金应存入再保险分出人在境内商业银行的账户。《通知》规定,备用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清洁的、无条件的、不受备用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条件限制,其索赔和偿付应在中国境内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机构应为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或信用评级不低于AA-,且与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开证机构不满足《通知》规定的资质要求时,备用信用证应由满足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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