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武穴法院以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由,决定对被执行人方某依法拘留十五日。这是该院首次对拒不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被拘留人方某系武穴市个体工商户,近年来在贵州、武汉和武穴等地从事 ...
3月7日,武穴法院以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由,决定对被执行人方某依法拘留十五日。这是该院首次对拒不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被拘留人方某系武穴市个体工商户,近年来在贵州、武汉和武穴等地从事酒类销售。2011年至2013年期间,方某以做生意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向田某借款30万元,并拖欠张某水泥款28142元。后王某等3人于2015年分别到武穴法院起诉方某,在方某承诺定期还款后三案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方某后并未主动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等人遂向武穴法院申请执行。
武穴法院立案执行后,经多方努力于2016年7月27日找到方某,并责令其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但除该院先前查封方某位于农行城西分理处的宿舍及车库外,方某未主动向法院报告其他财产,并表示在两个月后将宿舍和车库折价抵偿给申请人。结果逾期后方某仍未能履行义务,并长期在外地逃避法院执行。
2017年3月7日,武穴法院接到群众举报,在武穴市某宾馆找到正在打麻将的方某及其驾驶的大众途观越野车。在法院执行中,方某承认越野车系其于2012年花24万元购买,但在法院责令其报告财产时未主动报告。有鉴于此,武穴法院立即依法扣押该车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方某拒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严重妨碍执行为由,依法决定对方某拘留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