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安康中药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英)、门源安康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春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上两公司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 ...
海晏安康中药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英)、门源安康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春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上两公司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我局对两公司法人多次联系未果,《海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北国税稽检通【2017】1号、北国税稽检通【2017】2号)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两公司自本公告期满3日内,向我局提供账簿等涉税资料并依法接受检查,逾期未提供账簿并不接受检查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970—8642353
海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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