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被称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一段时期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执行难问题凸显,导致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实现,成为社会 ...
执行工作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被称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一段时期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执行难问题凸显,导致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实现,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诸如“法律白条”等负面说法广泛传播,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严重影响。执行难问题不但长期以来困扰着人民法院,社会各界亦颇多垢责。造成执行难有诸多因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率低。据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执行的“老赖”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各级党委、人民法院作出了不懈努力,执行难现象有了很大改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向执行难题“开刀”,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最高法院确立了执行工作“一性两化”的总体思路,由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规范化和信息化着手,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开了新局面。为打击老赖们的非法行为,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各级法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的基本思路,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坚持不懈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司法裁判的违法行为,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联合信用惩戒,有力打击了老赖们规避、抗拒执行的行径。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大力度执行,建立诚信机制,依法惩治老赖,笔者认为今后应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坚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向执行难全面宣战,依法采取一切举措,全面推进执行工作,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确保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达到总体目标确定的“四个基本”,即实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让执行难这一历史难题真正成为历史。
健全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和活动空间,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对千方百计逃避甚至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们,坚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最大限度地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日渐显现出强大的威慑力,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至2016年3月23日,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352.6万例,限制397.5万人次购买飞机票,86.7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5.9万例“老赖”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主动履行了义务。
认真落实《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确保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合作协议落地生根。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更大范围惩戒“老赖”。
《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基本可以分为八大类: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银行等;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例如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婚姻登记及车辆财产信息,查询海关认证资格信息,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信息,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备忘录》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惩戒部门多、措施多。截至目前,国家部委已经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有五个,这次有44个部门,联合部门最多,惩戒措施达55 项,惩戒部门和措施之多在联合惩戒历史上少见。二是惩戒力度大。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三是影响范围广。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四是双向共同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需要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惩戒,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信息和惩戒措施。
随着《备忘录》的落实,将有一张无形的大网罩住老赖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让其无所遁形。
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深入落实《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震慑和教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赖,坚决惩处各种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提高社会公众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认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自觉尊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生效裁决必须履行的良好氛围。
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牢牢把握信息化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广泛应用,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断提升执行网络功能,确保所有执行案件都纳入执行网络监管范围,所有执行案件在网上办案、网上公开、提示提醒、审批管理、监督督促、程序控制、廉政风险防控等,对案件执行进行立体化的节点监控,实现执行模式的历史性变革。
大力加强队伍“三化建设”,提升执行队伍整体素质。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方向。应当继续突出作风、能力、廉洁三个重点,加强人员配备、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执行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努力培养过硬的执行作风,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高效司法,全面提升执行队伍的整体素养,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司法公正、群众满意的执行队伍。
通过上述联合信用惩戒等措施的深入推进,丰富了执行措施和手段,将为“老赖”套上新的“紧箍咒”,有力打击老赖躲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通俗地讲,今后可预见“老赖”会在以下10个方面受到制约。
“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视具体情况依法拍卖。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阿里巴巴涉猎很广,“老赖”以后网上订旅游住房、买保险、租房等等,都会受限。
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可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今后,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老赖”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老赖”。“老赖”申请贷款、融资,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均受到限制。
禁止“老赖”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老赖”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从2015年12月起,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工商总局已经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专线网络的连通,归集了170多万名“老赖”身份信息,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每日更新。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老赖”的车辆上不了高速,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2016年4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商陕西省交警总队,由省交警总队缉查并协助人民法院扣押老赖的车辆。
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老赖”养老金可直接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老赖”最高可判7年。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加重了对“老赖”的涉罪处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立诚信机制,执行工作应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保持对“老赖”们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最大限度的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倡导社会诚信,让守法者获益,违法者受惩,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断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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