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出入于消费场所,因为没钱所以想到办信用卡。办完了信用卡后开始吃喝玩乐,透支消费50651.49元,被告人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用于消费,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09年6月,鞍山市民小于在交通银行申 ...
经常出入于消费场所,因为没钱所以想到办信用卡。办完了信用卡后开始吃喝玩乐,透支消费50651.49元,被告人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用于消费,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09年6月,鞍山市民小于在交通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开卡之后透支限额为19000元,该卡于2009年6月28日被激活。之后小于又办理了好享贷业务,增加使用透支限额。该信用卡从2015年2月16日开始透支不还,截至2016年5月27日,透支本金50651.49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19309.93元,本息合计69961.42元,逾期17个月。
该卡主要在鞍山市铁西区新玛特鞍山人民路店、鞍山市铁西区天驹建材、鞍山市铁西区金达莱酒店、鞍山市铁西区陆合居老式火锅店等pos机刷卡消费。虽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未还款,超过了规定期限。
“我知道自己花钱挺大的,手里没有钱就想到办信用卡这招,没想到办了卡就控制不住。”小于坦言,钱越花越多。
法院认为被告人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用于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予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退赃、认罪并能缴纳一定数额罚金,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