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目前已超过1100件,而这些失信中既有政务失信,也有个人失信。有些单位认为官员当“老赖”又不是犯罪,只是个失信的“小” ...
近期,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目前已超过1100件,而这些失信中既有政务失信,也有个人失信。有些单位认为官员当“老赖”又不是犯罪,只是个失信的“小”问题,何必“小题大做”。非也!
《左传》有云:“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意思是说信用是国家的重宝,老百姓生存的基础。纵然我国已迈入法治化国家,但法律尚不能细化至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此时诚信便在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中占据了至关重要的位置,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社会个体,都应在构建诚信社会中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以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然,社会诚信的基础是政务诚信,政务诚信的源头是官员诚信,官员守信可以带动诚信之风,倘若官员失信,那么整个社会乃至国家将会陷入“塔西佗陷阱”,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官员失信”不容小觑。
“官员失信”之所以关系重大、值得引起关注,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官员的形象和特殊身份。作为各级政府公职人员,公众对于他们所代表的政府形象给予了较高期望,他们的道德水准和法治素养犹如一把评判的标尺,为公众公布了道德标准。
二是官员在诚信建设中所起到的示范作用。所谓“官风影响民风”,如果没有官员在诚信建设上带头,就很难在全社会让诚信蔚然成风。如若对“官员失信”听之任之,不仅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政府、对官员的观感,也会在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的同时,影响社会秩序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三是官员对道德准则的遵守。针对“官员失信”,不免会传递给社会一个权与法相互交织的不良信号,这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乎政务诚信的大事。一旦公权力与官员个人行为纠缠不清,甚至有的官员滥用权力为自己的私利背书,则其“失信”就不再单纯是法律问题,更是涉及行政伦理的失范。一个走向治理现代化的政府,不允许有法外公民,更不允许有法外特权。
因此,官员的诚实守信不仅是出于个人的道德要求,更是对公众利益的承诺。加强对官员诚信要求,可谓势在必行,迫在眉睫,这不仅是夯实社会道德基础的必然要求,更是整个社会诚信系统构建的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