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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犯”拒绝还款 银行信用度降低被禁止贷款

来源:中国吉林网 2016-11-16 09:46:50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失信犯”经典案例,对于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被执行员名单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被执行人还将禁止贷款。  2015年,姚某、董某、杨某、 ...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失信犯”经典案例,对于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被执行员名单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被执行人还将禁止贷款。

  2015年,姚某、董某、杨某、姚某、王某、姚某某、付某、王某等八位原告从被告史某处购买化肥、玉米种,购买时赠送各位原告种衣剂。后因种衣剂有质量问题,造成减产,受损土地面积共计21.3垧,共应赔偿经济顺势2556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赔付。

  协议达成后,刘国丰赔付给八位原告13500元,剩余赔偿款12060元未赔付。八位原告故诉至长岭县人民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史某赔偿原告姚某经济损失2264.79元;赔偿原告董某经济损失1132.39元;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849.29元;赔偿原告姚某经济损失2830.98元;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264.79元;赔偿原告姚某经济损失905.91元;赔偿原告付某经济损失1132.39元;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679.43元;要求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2016年7月8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执行,并向史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义务,但被史某退回。事后,由当地村干部在场,执行局干警在史某住所张贴了执行公告。但史某不仅不履行,且为逃避法律义务离家出走,不知所踪,并将家中财产提前转移,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且其电话施工关机,无法联系,执行程序被迫中止。

  由于此案件是八位原告分别起诉被告的系列案,影响较广。9月22日最终执行局将史某的信息录入了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本以为该案会就这样拖延下去,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就在4天后,负责该案的执行干警接到原告姚某的电话,称史某已将其余赔偿款一一送到八位原告家中,并向大家表示歉意。

  据了解,9月25日,史某被失信曝光的第三天,本打算购车的他,在长春市的贷款请求被拒绝,问其原因,是因为它现在是失信人员。史某这才意识到事态严重,立刻从长春回到长岭,将案件的执行款分别送至原告家中,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长岭县人民法院又将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恢复其信用度。

典型意义

  执行局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从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公布,同时以通报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发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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