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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交通违法纳入信用管理须过罚相当

来源:红网 2016-11-10 16:15:22

  记者昨天了解到,为了保证交通道路安全,公安机关要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各类失信行为驾驶人、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 ...

  记者昨天了解到,为了保证交通道路安全,公安机关要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各类失信行为驾驶人、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对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作出相应信用评价,实现由主要依靠处罚手段向运用信用约束方式转变。(11月9日《新京报》)
  这几年,频频见诸媒体的最牛违法车一次次刷新人们对交通违法的认知,南昌“最牛违法车”罚款76000元扣4251分,河南“最牛违法车”违章车275次未处理,湖北“最牛造假货车”六项违法被扣51分罚15600元……一次次的“最牛”,戳中的不仅是公众的敏感神经,更是对现有交通法规的公然蔑视。虽然,这些违章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是在公众们看来多少有点罚不当过。而在一些严重交通法者看来,“不就是扣点分吗”“不就是罚点款吗”,这都不是事。
  公安部将“严重交通违法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做法或许将彻底改变某些人的观念,将信用管理的大网撒向严重交通违法者,使他们的违法成本成倍的增加,其面临的不仅是扣分、罚款,也有可能职业准入、贷款、上浮保险费率等诸多限制因素,罚当其过,直指严重交通违法者的痛处和软肋,不怕他不在乎。
  罚当其过理应是是否纳入信用管理的重要原则。从深圳等地的试点情况来看,“闯红灯入征信”虽说是以讹传讹,但是也反映了公众的某种担心,即普通的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可能却是“无法买房和无法摇号”的严重后果,信用管理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成了无所不能的“大杀器”。而相应的交通法规有可能退居次要位置,这又有可能助涨执法者的懒惰作风,动辄把普通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使法规的权威性、公平性受到严重伤害。
  于此而言,如何严格界定普通交通违法与严重交通违法恐怕是相关部门绕不开的问题。只有严格界定什么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什么样的行为应当纳入不良征信记录,什么行为不应当纳入征信记录,让公众清楚明白,才可能最大程度上避免误伤和滥用。另外,在把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时,还需要做到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确保程序的公平正义,不漏录、不错录,避免权力滥用,努力实现罚当其过,消除一些人公然蔑视规则的想法,交通安全才可能得到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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