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支队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社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温州市消防安全失信黑 ...
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支队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社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温州市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6年10月24日
温州市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创新和改进社会消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失信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5〕79号)、《温州市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温政发〔2016〕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及符合我省确定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列入消防安全失信单位黑名单的单位须是工商部门未注销的存续单位。
第三条 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失信行为管理,适用本规定。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办理的火灾调查、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消防行政处罚等信息为依据。
第四条 消防安全失信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
一般失信行为:(一)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消防行政处罚2 次的;(二)单位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三)建筑设计单位因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一年内受到消防行政处罚2 次的;(四)建筑施工单位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五)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较重失信行为:(一)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消防行政处罚3 次以上的;(二)单位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三)县级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四)建筑设计单位因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一年内受到消防行政处罚3 次以上的;(五)建筑施工单位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受到消防行政处罚2 次以上的;(六)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受到消防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受到消防行政处罚2 次以上的。
严重失信行为:(一)单位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二)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逾期不执行决定的;(三)省或市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四)消防工程施工单位以行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手段承揽消防工程施工业务,或者在消防行政许可中获得不正当利益,受到检察机关查处的;(五)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报告,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行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手段承接消防设施检测、安全评估等业务,或者在消防行政许可中获得不正当利益,受到检察机关查处的。
第五条 单位每一自然年内有3次以上失信行为,或者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列入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并向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 对符合列入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单位,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七条 经公安机构消防机构核实确认,做出将单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单位,同时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示。
第八条 单位对被列入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将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移出黑名单并报送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同时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更正信息。
第十条 将单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决定,应当包括单位名称、登记证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等事项。失信黑名单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十一条 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期限不少于一年。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期间未再出现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且列入时间满一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该单位移出失信黑名单;列入失信黑名单期间出现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则继续留在失信黑名单中。
第十二条 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并依据相关规定作为单位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在列入黑名单期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对其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三)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中,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四)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司令部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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