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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乱象丛生:已牵涉毒品与洗钱等非法活动

来源: 2016-09-10 16:12:00

  随着比特币的出现,虚拟货币引起了经济学家、政策研究者、投资者的极大兴趣。在理论文献中,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网络货币、数字货币等几个常见的概念常常混淆在一起,在实践中,不乏各种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行 ...

  随着比特币的出现,虚拟货币引起了经济学家、政策研究者、投资者的极大兴趣。在理论文献中,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网络货币、数字货币等几个常见的概念常常混淆在一起,在实践中,不乏各种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行非法集资或网络传销之实的案例,这难免让人产生混乱:虚拟货币是什么?虚拟货币有何价值?虚拟货币存在哪些风险?

  虚拟货币的概念界定

  从形态上,货币分为实物货币和数字货币。顾名思义,实物货币是有形的,其代表的价值用直观的方法就可以看到或者触摸到,而数字货币则是无形的,其所代表的价值用数字来表示,并通过电子信息进行传输和储存。与传统货币相同,数字货币即可能用于购买网络中的虚拟商品和服务,也可能用于购买现实生活中的商品和服务。

  从形态的角度理解数字货币,那么数字货币所涵盖的内容就比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广泛,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电子货币是以电子数字形式存在的法定货币,相关信息储存在磁条、微电子电路、光学装置、计算机服务器上,表现为磁卡、微电子卡、广电卡或者互联网上的数字现金,货币的多少表现为数字的增减。而虚拟货币只能在特定的环境下被少数人接受,充当货币的角色,但本身并不具备现实货币的属性特征,也不接受货币当局调控,仅由其创造者发行和控制。

  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法定清偿力,这一本质区别使得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首先,从记账单位上来说,电子货币的记账单位一般都是现实中的货币,比如人民币、欧元、美元,但是虚拟货币的单位则是自成一体的货币单位,比如Q币、百度币、比特币等;第二,从使用范围来说,电子货币可以在除了发行指之外的所有地方作为支付手段,而虚拟货币却只能在特定的虚拟社区中使用;第三,从是否受货币当局监管上来说,电子货币受到货币当局监管,而虚拟货币一般不受货币当局监管;第四,从风险类型上来说,电子货币的使用者承担的风险主要是操作风险,但虚拟货币的使用者则面临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多种类型的风险。

  虚拟货币的逻辑

  从虚拟货币的发行方式看,可以将虚拟货币分为有发行中心的虚拟货币和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从虚拟货币的技术上看,虚拟货币又可以分为不加密虚拟货币和加密的虚拟货币。我们所熟知的游戏币、论坛币就是有发行中心的、不加密的虚拟货币,比特币则是去中心化的、加密的虚拟货币。

  网络上用于购买发行商提供的虚拟商品和服务的虚拟货币就是有发行中心的虚拟货币。比如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可以从发行、流通、回收三个环节考察此类虚拟货币的运行逻辑。在发行环节,用户用现实货币从发行商那里购买虚拟货币,用户的法定货币转移到发行商手里,同时特定环境下的虚拟货币供应量增加。在流通环节,用户A的虚拟货币转移到用户B的虚拟货币账户中,虚拟货币供应总量并不发生改变。在回收环节,用户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向发行商购买虚拟商品或服务,流通中的虚拟货币减少。这类虚拟货币的购买相当于用户提前向发行商预支一笔将来某一时刻购买其提供的虚拟商品和服务的款项,初衷是为了节约交易流程,当用户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之后,虚拟货币也就退出了流通过程。

  去中心的虚拟货币则依据特定算法产生,由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确认并记录所有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性。比特币是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加密虚拟货币。比特币点对点的运行机制类似于网络上共享电影、游戏和音乐等文档的BT协议,其创新意义在于:首先,在价值转移方式上,传统货币依靠中心化的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比特币则在不存在中心化机构的情况下可以实现点对点的价值转移。当然,比特币生态系统中也有中介机构,但主要作用是为比特币提供流动性,方便比特币与传统货币以及与其他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其次,在货币供应量的决定上,传统货币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没有上限,而比特币的发行取决于分布在全世界矿工的“挖矿”行为,总量最多为2100万。第三,在信用基础上,传统货币的信用来源于对政府、商业银行的信任,而比特币来源于对其生态系统中制度设计的信任,包括点对点的分布式网络和加密算法。

  虚拟货币的风险及防范

  有发行中心的虚拟货币的供应量与虚拟商品和服务的需求相对应,且使用范围相对有限,面临的主要风险一是发行商不按既定的协议(包括一定的价格)提供虚拟商品和服务,二是脱离特定的虚拟环境进入实体经济,冲击现有货币体系。因此,对这类虚拟货币监管的重点一是对发行主体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监管、运营过程中准备金要求管理;二是严格控制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三是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和匿名性为相关部门的监管带来较大挑战。目前,比特币运行过程中已经暴露出的风险,一是被用于毒品交易、洗钱、避税等非法活动,二是比特币交易平台遭受黑客攻击风险。对此,借鉴相关国际经验,反洗钱、支付、税务部门要更加重视对比特币风险的研究、监测、风险评估,加强对比特币投资的风险提示,规范交易平台的经营行为。

  除了虚拟货币本身可能存在风险之外,目前还有一类风险是各种打着“虚拟货币”投资旗号的非法集资和网络传销活动。据不完全统计,网上流传的各类“虚拟货币”投资项目已多达一两百种。在这些风险事件中,相关责任人通过虚构各种光环为“虚拟货币”信用背书,承诺高额投资回报吸引投资者,利用微信群或者QQ群以及举办讲座的形式宣传,线上和线下双管齐下对投资者进行洗脑。对于伪“虚拟货币”类的投资风险,应该建立包括工信部、公安部、互联网主管部门等多部门的综合协调机制,及时查封和屏蔽有害信息,加大对公众的反传销、反非法集资宣传,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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