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震慑电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三亚交警日前创新举措,通过指挥中心高清视频监控、执勤交警对讲机通报、便衣蹲点抓拍录像等多种方式,发现、锁定闯红灯违法行为人,跟踪到家到单位,组织其全家人、单位同事集中学 ...
为震慑电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三亚交警日前创新举措,通过指挥中心高清视频监控、执勤交警对讲机通报、便衣蹲点抓拍录像等多种方式,发现、锁定闯红灯违法行为人,跟踪到家到单位,组织其全家人、单位同事集中学习交通安全相关知识,让违法者意识到行为的错误性。据悉,这一举措见效明显,很多被处罚者表示以后要遵守交规。(8月17日《海南特区报》)
不能否认“一人闯红灯全家学交规”是一个颇为见效的举措。只是,该举措之所以见效,并不是当事人愧疚于执法资源的投入或者醒悟于交警图文并茂的教育,而主要是“不再做让邻居和单位同事瞧不起的闯红灯违法行为”。换句话说,是执法过程中在违法行为人左邻右舍或者单位范围内变相曝光违法行为,“羞耻”得当事人再不敢闯红灯。这其中,就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而“一人闯红灯全家学交规”也涉嫌责任连坐。把个人社会行为扩大到整个供职单位或者左邻右舍,并不符合公民基本的权利保护与尊重原则。
公民行政违法可否通告家人或者单位?答案是肯定的,但这有一个前提,要么是公职人员受到公安机关较为严厉的处罚需要通报其所在单位;要么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换言之,行政违法通知单位或家人,是有一定底线原则的,只有违法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可以通告。因此,公安部交管局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要通报所属单位。因为随着酒驾入刑,这类行为属于涉嫌刑事犯罪,而一般的道路交通违法,即便是公职人员也不会通报所属单位。以此来看,“一人闯红灯全家学交规”的做法于法无据。
电动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固然是一种城市的顽疾,需要整饬。但是,在不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这属于私域中的轻微行政违法,不宜在某种范围内大张旗鼓地示众,哪怕这种示众是以教育的名义。其实,对这类违法行为,满可以当场严厉处罚,譬如顶格处罚并录入交通违法记录平台;如果考虑到当场处罚有难度,也应采取相对柔性的辅助处罚措施,譬如深圳将之纳入到了个人信用记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