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消息称,根据最近印发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各级人社部门将根据企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消息称,根据最近印发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各级人社部门将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并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今后,人社部门将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新华社
所谓等级评价,就是有关部门对企业在劳动保障工作中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是否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九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分等级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企业诚信记录,已非新鲜事物。此次人社部所侧重的是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其直接针对的是企业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状况,意义深远,内涵深刻。
不可否认,当前劳动保障领域还存着多种乱象,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痛点。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相较于以往单纯的劳动监察和调解,必将产生更大的威慑力,从而倒逼企业规范用工并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奖惩不是目的,尊重才是目标,评价机制的意义不在于吹毛求疵地为企业设置“障碍”,更大意义的价值体现在对用工行为的规范、对劳动者的尊重。
可以说,《办法》出台对劳动者而言无疑是好事,但既然是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级,更应该确保普通劳动者的知情权。特别是评级的过程,也应该保障劳动者的参与。企业劳动保障是好是坏?工作做得到底怎么样?关键是看企业依法落实劳动保障的实际行动和效果,看企业员工、劳动者的真实感受和内心评价。否则,仅凭监察执法人员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等,就得出等级评价,难免“看起来很美”。只有突出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级才能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效果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