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年实践,在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1号)进行修订后,保监会在今天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主席令2号),新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据 ...
经过十年实践,在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进行修订后,保监会在今天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主席令[2016]2号),新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据保监会同时发布的“答记者问”,此次《办法》去掉了原有办法名称中的“试点”二字,除了完善制度规范,强化信披,值得注意的修订内容还包括:
1)简化行政许可:明确取消了相关当事人业务资质审批、投资计划产品发行备案、保险机构投资事项审批等许可事项。修订后,《办法》已无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2)拓宽投资空间:放宽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资模式。
3)强化风险管控。进一步完善相关当事人职责,建立受托人风险责任人机制、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落实市场主体风控责任。
对比新旧办法,可以发现,保险会此次删除了之前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要求。
新《办法》还指出,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和十年前的“试点办法”相比,新《办法》此次删除了债权和股权投资本金比例和自筹资金比例约束,此前的规则要求为“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30%”。另外,保监会还删除了委托人投资计划比例约束。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