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除经省级国税部门认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特殊情况”的纳税人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外,其它持有地税机关印制发票的纳税人,请及时携带地税结存发票以及地税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已开具发票查验及空白发票缴销(核销)手续。需要领用发票的,凭地税机关注明“已完成发票缴销”字样的领购簿,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除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外, 对2016年6月30日后仍开具地税机关印制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梧州市国家税务局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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