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破字第5号本院根据邓刚、王德勇、杜大琼的申请于2015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四川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5月30日指定四川玉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四川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华 ...
(2015)涪破字第5号
本院根据邓刚、王德勇、杜大琼的申请于2015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四川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5月30日指定四川玉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四川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6年9月15日前,向四川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通信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栋写字楼26楼;邮政编码:621000;联系电话:0816-253110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华晨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9月27日9时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金家林软件产业园B区三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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