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本市用人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机关对用人单位不再实行批量批扣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适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本市用人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机关对用人单位不再实行批量批扣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自行申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
二、申报期限和方式。申报期限为每月1-25日,申报方式为网络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
三、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新开办单位的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再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法律责任。对未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