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北京市将研究建立停车征信系统,将停车人停车行为及企业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目前,北京市正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来市民的交通违法等行为,也要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 这些年,征信几乎成了个 ...
据报道,北京市将研究建立停车征信系统,将停车人停车行为及企业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目前,北京市正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来市民的交通违法等行为,也要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
这些年,征信几乎成了个筐,啥都往里装。先不说合理不合理,至少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还仅限于金融领域,而与公民经商办企业相挂钩仅仅才起步,信用体系建设还在摸索阶段,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的评级、信用结果的运用等等,规范起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此语境下,动辄将这样的管理、那样的管理纳入征信体系,其实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未必是给信用体系建设做加法。
比如,乱停车纳入征信,恐怕值得推敲。首先,乱停车不是显性违反诚信的行为,与欠债不还、欺瞒诈骗有本质的区别;其次,这也不是恶意的违法,这类违法有时可能是迫于无奈,比如,城市停车配套条件设施等跟不上。
其实,信用体系建设与法治以及行政管理都是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手段,征信约束有很强的针对性。比如,有逃废债务行为的,银行不给贷款,生意合作伙伴选择谨慎,建筑施工有质量或者安全事故记录的,发包方不允许其参与工程招标等等;又如,长期有诸如闯红灯、超速驾驶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保险公司提高保险标准,减少理赔比例等等。这些针对的都是可能发生利益损害的风险系数。脱离征信运用的征信系统,并无实质意义。如,乱停车纳入征信,怎么用?谁来用?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即便作了信息记录也只是“纸老虎”。
征信不能没有门槛,哪些行为有必要列入违信采集的范围,与哪些惩戒对应起来,都该在《征信管理条例》的框架内细化,不能、也没有必要“捡到篮子里都菜”,诚信约束失之于泛更容易落之于空。更重要的是,征信不能异化为行政管理权力的延伸,变成管理的手段。依法行政,依法是前提,法不授权不能为,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既不能将一切的违法行为都纳入征信系统,更不能自制违信结果在本行业内部运用的规定。征信既要设立清晰的规则门槛,也要设立限制权力的法律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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