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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来源:政府办公厅 2016-03-30 10:31:22

阳政办发〔2016〕3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 信息公示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 ...

阳政办发〔2016〕31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

信息公示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3月28

阳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

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7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各市上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工作指导方案》和《山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晋发改财金发(2015)1064号),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双公示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及时、无遗漏。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单位(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纳入市信用信息目录统筹管理,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并在本县(区)、本部门网站、“信用阳泉”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同步予以公开。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事业单位、中央和省直属机构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进落实。

  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充分利用在建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县(区)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信用阳泉”网站,各部门、各县(区)门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全面公示。及时做好与在建的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已建的省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的互通工作。

  四是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按照国家“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分管领导担任本部门推进“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并指定一名信息报送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安排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和联络员,统筹推进本县(区)“双公示”工作。市发改委将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双公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编制并提供“双公示”信用信息目录

  市直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汇总形成本部门信用信息目录,于文件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发改委统一公示。

  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各部门参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汇总形成各县(区)的信用信息目录,于文件下发后1个月内上报市发改委。

  五、“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一)行政许可:应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主要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应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六、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县(区)的相关政府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结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参照省、市“双公示”工作做法,选择网站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阳泉市经济信息中心通过“信用阳泉”网站开设的“双公示专栏”,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予以及时公示,同时将信息及时推送至“信用山西”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在“信用阳泉”网站未开通之前,选择阳泉市政府门户网为市级“双公示”网站临时网站,并将信息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经济信息中心每月要将各县(区)、各部门信息报送情况汇总整理,报市发改委,便于掌握各单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七、信息报送方式

  根据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的实际情况,主要提供三种信息报送方式:

  (一)方式一:数据库对接方式

  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库对接,利用数据采集软件实时或定期提取相关信息并传输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方式二:在线报送方式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按照市经济信息中心分配的用户名和权限,登录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标准格式录入或者批量导入本单位要报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三)方式三:其他方式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通过光盘或其他安全方式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报送市经济信息中心。

  八、实施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63月底前,编制完成市级“双公示”信用信息目录,并上报省发改委、省经济信息中心(信用信息管理中心)。

  (二)第二阶段:20164月开始,公示第一批次参与公示的市直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2.工作内容:20163月底前完成本部门“双公示”工作的各项准备,登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用在线报送方式,按照标准格式开始录入或者批量导入本单位要报送的信用信息。对于信息量较大的部门,可采用数据库对接的方式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1.第一批次参与部门名单:市发改委 人行阳泉中心支行、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编办市文明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市林业局、市商市文化局市卫计委、市煤炭工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档案局、市供销社、市宗教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阳泉银监、市邮政管理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公安局、市中院和市 检察院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部门规章,比照行政部门,参与第一批次公示相关信用信息。

 

  (三)第三阶段:总结第一阶段的工作经验,自20164月开始,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市级部门第一阶段“双公示”工作经验,统筹推进落实本县(区)“双公示”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九、保障方案

  (一)建立健全“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的管理办法,指导规范相关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相关信息。各县(区)、各部门要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县(区)可直接在本部门或本县(区)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相关信息。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履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推进“双公示”工作,并以做好“双公示”工作促进提升本职工作。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完善“双公示”工作的信息化支撑系统

  各县(区)、各部门应按照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系统的建设,做好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对接与报送工作。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区),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三)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各县(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作为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1.信用信息目录提供规范(样表及示例)

       2.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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