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

来源: 2016-03-19 08:55:00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四议定书于2015年4月1日在香港签署。该议定书对《安排》做了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了《安排》第八条(海运、空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四议定书于2015年4月1日在香港签署。该议定书对《安排》做了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了《安排》第八条(海运、空运和陆运)的第一款,规定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增值税及其它类似税种)。此修改是从《安排》第八条本意出发,针对内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将《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中“营业税”的表述修改为“增值税”,以保持《安排》在执行上的连续性。
  二、第二条修改了《安排》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二款,规定就飞机和船舶租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其他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不变。
  三、第三条修改了《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对一方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另一方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进行了征税权的划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虽有《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一方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另一方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该项转让仅限于在同一证券交易所买入并卖出的情况。“在同一证券交易所买入并卖出”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二)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基金应视为一方的居民投资基金,适用本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投资基金,应视为一方居民投资基金:一是设立监管标准;二是基金管理标准;三是资金募集标准。
  四、第四条针对《安排》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增加了主要目的测试的规定,以防止《安排》被滥用。
  五、第五条修改了《安排》第二十四条(信息交换),将税务信息交换的内地税种范围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扩大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旨在加大内地和香港间的税务信息交换力度和信息透明度。
  《安排》第四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自2015年12月29日起生效执行。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