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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政府应全面公开企业征信信息

来源:互联网 2016-03-11 10:13:18

  “行政机关掌握着最有质量、最全面的企业信用信息。其对企业信用信息开放的程度,无疑决定了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完备度;而越快的开放企业信用信息,也将越快的促成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全国人大代表蒋婉求 ...

  “行政机关掌握着最有质量、最全面的企业信用信息。其对企业信用信息开放的程度,无疑决定了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完备度;而越快的开放企业信用信息,也将越快的促成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全国人大代表蒋婉求近日在两会上递交建议,要求政府公开企业征信信息。这和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精神相一致,《行动纲要》提出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

  蒋婉求认为,相较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企业征信信息的公开更为重要,不仅关乎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还有利于促进商业发展,由此提升综合国力。

  她举例说,在征信行业最为发达的美国,依照美国法律,如果只有企业信息,且该信息只是用于企业交易(即非个人交易),通常是不受特别的征信行业监管的。仅需要遵守通常的数据安全相关的国家监管法律即可。美国政府为了大众更方便的获取美国政府掌握的各类数据,甚至专门建立了http://www.data.gov/ 网站,全面的展现美国社会方方面面的数据。

  但中国并非如此,想要查询到海关、税务等部门的企业征信信息,存在相当大阻力。《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并未得到政府机构的及时配合。该暂行条例的部分规定,也有与时俱进修订的必要。有专家认为,应对企业征信信息共享进行进一步的立法。

  “目前税务机关和海关等机关在国家的号召下,建立起自己的信用体系,如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制定了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海关总署也制定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且这些信用评价已经纳入了其日常的行政管理中。但这些信用管理信息并未为全社会所共享。”蒋婉求对此表示遗憾。

  蒋婉求举例说,下面这些政府部门的相关企业信息,应考虑共享公开:

  一、工商部门:

  1.工商基本信息,含注册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类型、法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营业状态、期限、营业范围登记机关、登记状态、股东信息及认缴信息、企业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箱等;

  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信息;

  4.经营异常信息、抽检检查信息;

  二.商标局:

  1.商标信息、变更信息;

  2.商标注册申请状态

  ;3.商标申请时间、申请人、类别、注册号;

  三.专利局:

  1.专利内容;

  2.专利申请日期、申请人、申请号、主分类号等;

  四.司法部门:

  1.破产信息;

  2.抵押品滞留权信息;

  3.动产抵押申请;

  4.司法拍卖;

  5.法院公告和判决、

  6.失信人记录、

  7.民事诉讼、经济仲裁等公共记录;

  企业征信数据的共享,是大数据同意开放的题中应有之义。今年两会,围绕筹建多维立体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大数据平台,构建全面有效的信用体系话题,代表、委员掀起了一轮小小的舆论高潮。

  据了解,全国人大依规定必须对代表的建议予以答复。蒋婉求会持续关注该建议被采纳的情况,也希望全社会共同关注企业征信信息共享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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