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营造诚信报考氛围、规范考试录用秩序,增强公民诚信报考意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
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营造诚信报考氛围、规范考试录用秩序,增强公民诚信报考意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人员)的报考人员。
第三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建立贵州省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库和记录核查制度。
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考区内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人员诚信档案的记载、调查、核实、公示和更新工作,确保报考人员诚信档案准确、详实。
第四条 诚信档案记载和公示报考人员的以下行为: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定的报名时虚报、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证件等违规违纪行为和其他舞弊的;
(二)资格复审合格后无故放弃面试、体能测评的;
(三)无故放弃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等环节的;
(四)其他扰乱公务员考试录用秩序的。
第五条 对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做如下处理:
(一)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情节轻重依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资格复审合格后无故放弃面试、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予以警告,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无故放弃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等环节的报考人员,3年内不得报考我省公务员,并记入诚信档案;
(四)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诚信档案资料可通过以下途经获取:
(一)群众以来访、信访、举报等形式提供的书面材料;
(二)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单位各环节提供的材料;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单位应认真核实诚信档案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因失职渎职影响报考人员正当权利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群众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列明具体情况,署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省诚信档案库可供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协调使用。报考人员诚信档案作为省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考察和录用等环节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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