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2月1日裁定受理青海省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公司强制清算一案。青海省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6年4月 3日前, 向青海省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公司清算组 ...
本院根据申请人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2月1日裁定受理青海省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公司强制清算一案。青海省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6年4月 3日前, 向青海省个私经济贷款担保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19号;邮政编码:810000联系电话:0971—8219357,传真0971—823377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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