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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网络舆论传播造假, 呼唤法律创新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16-02-23 23:54:59

  所谓“上海女孩因为年夜饭,逃离江西农村的男朋友”一事,扰攘了整个春节。不过,据中国江西网的报道,整个事件彻头彻尾都是假的——根据网络部门的信息梳理,自称“上海女孩”的发帖者不是上海人,是某省一位已 ...

  所谓“上海女孩因为年夜饭,逃离江西农村的男朋友”一事,扰攘了整个春节。不过,据中国江西网的报道,整个事件彻头彻尾都是假的——根据网络部门的信息梳理,自称“上海女孩”的发帖者不是上海人,是某省一位已为人妇人母之女,她春节前压根没来过江西,更谈不上因为一顿年夜饭而和男朋友分手。
  大家都上当了!那么,谁该为这个愚弄了全国的网络事件负责呢?其实,这种基于用户发帖而升级成的“舆论事件”,是网络时代舆论传播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现象,当事各方的责任需要重新厘定,既有法律机制对此恐怕力有不逮。所以,要呼唤互联网法治的创新,打造一个既能让网友畅言、又要让造谣者付出相应代价的网络舆论环境。
  首先,这个舆论事件的“社会化生产”流程,不同于传统新闻采编流程。事件的起点是用户贡献内容,所以它缺乏严格的“5个w”新闻要素,导致媒体比较难核实其真实性。而在事件网络热炒之后,传统媒体对其做了二次传播和讨论,但将自身的报道界定为“报道一个网络现象”,没有或者因为缺乏技术条件而不能全面核实事件的真实性。显然,媒体对于网络热点事件,仅因为一时难以核实,就采取“鸵鸟政策”不闻不问,是不合适的。
  其次,此次事件因为缺乏“直接受害人”,传统法律的事后惩戒职能较难发挥作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中,惩戒谣言、诽谤的条款所保护的法益,往往只是:公民名誉权、社会公共秩序。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指向“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25条指向“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前者的谣言,直接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后者的谣言,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现实伤害,两者当然超出公民言论权的边界,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江西年夜饭”这种造假网帖,并没有直接指向具体公民,也未造成直接的社会危害,所以很难适用传统的法律予以惩戒。但,帖文的确是谣言,让江西省很受伤、上海市民很“躺枪”,也毒化了舆论场,理应受到相应的惩戒。
  怎么办? 面对这类网络传播新现象,需要通过法律创新,全面、有区别地厘定不同主体的网络传播责任。对海量的用户贡献内容(比如网帖),网站方很难全面鉴定其真伪性;但是对于网站主动做出推送、整理,并主动进行“事件营销”的,网站方面必须承担更多的审核责任,并设置事后的惩戒措施。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伴随的,不能在虚假事件为网站带来海量流量之后,便把责任全推给“用户造谣”。此外,事后的惩戒也当宽严相济,根据事件的负面影响和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作出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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