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代表凌宁,作为安徽一家物业公司的董事长,针对一些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希望将物业费缴纳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享受了物业服务,却不缴纳物业费,应该受到信用的惩戒”(据2月17日《江淮晨报》)。 ...
安徽省人大代表凌宁,作为安徽一家物业公司的董事长,针对一些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希望将物业费缴纳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享受了物业服务,却不缴纳物业费,应该受到信用的惩戒”(据2月17日《江淮晨报》)。
首先,维护物业服务行业的利益,对于目前确实普遍存在的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却不缴纳物业费”的现象,提出意见和建议,是人大代表的权力,也是人大代表承担义务的具体体现。
应当承认,目前各地小区业主欠缴物业费的现象相当普遍。有报道称,一些地方物业费的欠缴率,竟然高达60%,有些小区甚至造成物业公司无法维持正常运行,不得不收摊逃跑的结果。但业主也有各种不缴物业费的理由,真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种现象至少可以说明,欠缴物业费的成因相当复杂,因此,把欠缴物业费的业主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仅仅因为欠缴物业费,就像“老赖”那样受到“失信的惩戒”,未必公正妥当。
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是维护社会诚信的保障。然而,前一阵某地地铁公司提出,要把乘地铁逃票的乘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某银行提出要对不及时归还信用卡费用的持卡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如今人大代表又提出要把欠缴物业费的业主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如此把社会诚信体系当成一个“筐”,不管什么原因,也不问具体情况,更不让行为人提出申辩,就把他们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接受“社会惩戒”,未免呈现出“一刀切”的嫌疑。
我们知道,如今的社会诚信体系,所以能在维护社会诚信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譬如一些“老赖”进入了失信黑名单,立即会感受到社会对他的惩戒,不仅是因为全社会很多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更是因为进入黑名单的“老赖”,都是经过法院裁判,证据确凿,有着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诚信严重缺失者。正是因为名单的高度权威,进入名单的“老赖”没有一点不受惩戒的理由,才保证了这一社会诚信体系的强大生命力和强大的社会惩戒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般失信现象,该补票的补票、该罚款的罚款、该缴滞纳金的缴滞纳金,不必动辄运用社会力量对“失信”者进行惩戒。另外,对进入社会诚信体系的“失信”者,不能谁说失信就是失信,必须经过严格的依法审查,作出相应法律判断,才能运用社会力量进行失信惩戒。
毕竟,社会诚信体系不是一只撇开大口的筐,什么东西都能往里面装。只有把好社会诚信体系的入口,才能确保社会诚信体系在建设社会诚信工程中发挥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