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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黑名单还需过过“法律关”

来源: 2016-02-15 15:43:18

  2月1日起,中航协发布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开始生效,民航旅客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与此同时,国内五大航空公司在1日联合发布《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 ...

  2月1日起,中航协发布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开始生效,民航旅客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与此同时,国内五大航空公司在1日联合发布《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合力对不文明旅客采取限制措施。不过,关于航空公司究竟如何采取限制措施等细则目前还没有明确。
 
  旅客在飞机、机场等有不文明行为乃至违法行为令人愤慨,有必要对其实施制裁,笔者认同应该将违规者列入黑名单,以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但更应认识到,列入黑名单属于制裁措施,应取得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执法机关行使该项权力,而非由维护行业利益的行业协会或航空公司行使执法职能,否则,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侵犯消费者权利。
 
  目前的黑名单机制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主要限制老赖权利;第二种是金融机构依照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将欠债人列入黑名单;第三种是国家旅游局设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系统。人民法院系司法机关,自然有权根据法律制裁失信行为,金融机构虽不是执法机关,但取得了行政法规授权,旅游局则是旅游法明确授权的旅游业管理部门,有权对游客、景区、旅行社等加以约束。
 
  相反,中国航协则是以民用航空公司为主体的行业协会,主要以会员单位为工作重点,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地为会员单位服务。简而言之,该协会为航空公司利益服务,由其执行旅客黑名单体系,涉嫌违反回避原则。按照最通俗的常识,纠纷各方均不宜对自己的纠纷作出评判,而应由第三方有权机关进行裁断。由航协获取并保存不文明行为旅客信息,显然是让其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服众。
 
  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但黑名单又关乎公民的信誉及其他权利,必须谨慎为之。有必要在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位阶更高、效力更强的法律文件,对行为种类、执行机关、限制措施、限制期限等关键问题予以规范。如要求,只有经过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主要过错的旅客,才能列入黑名单,而非由航空公司直接判定不文明行为并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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