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执恢2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展宏与被执行人林明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 ...
(2016)琼01执恢2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展宏与被执行人林明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林明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林明栋持有的海南东盛弘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的股权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股权所有权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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