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行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本市 ...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行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本市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将核发赋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对已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自即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在报送2015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同时,到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二维码作为防伪标识,2016年3月31日后,原赋有“事证号”的旧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作废。
具体事宜请登录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http://www.bjbb.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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