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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实施严重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

来源: 2016-01-11 12:13:58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我市日前出台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 ...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我市日前出台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本辖区安全监管部门统一汇总,由市工商局纳入诚信平台负责发布;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同时,在抄送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同时,每季或及时将有关情况抄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发现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管理“黑名单”制度情形的,责成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和分工,逐级上报。
  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存在隐患、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企业纳入市安监局管理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即: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同类型的一般事故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未按照整改指令及时换领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信用不良记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安全生产信用不良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安全生产信用不良管理起,管理期限为2年。
  《办法》要求实施安全生产信息不良记录管理严格按照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交换、信息公布、信息移出等基本程序进行。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其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或跨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将信息采集部门采集的信息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应当通报相关部门。《办法》指出,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同时提出,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安全生产信息不良记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办法》强调,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信息不良记录管理期间,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并强调,市安监局应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安全生产信息不良记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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