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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监局:隐患排查不力单位纳入信用系统

来源: 2016-01-08 23:29:32

  记者8日从北京市安监局获悉,《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职责,防范监管空白。同时,厘清了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的边界,为事后 ...

  记者8日从北京市安监局获悉,《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职责,防范监管空白。同时,厘清了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的边界,为事后问责提供了依据。通过 “大数据”和“互联网+”完善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也体现其北京特色。

  《办法》表示,本市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约谈、教育培训或者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据了解,《办法》共34条,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荣梅告诉记者,在政府部门监管职责方面,实现了安全监管无死角。《办法》对《安全生产法》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一条,进行了本地化的细化和明确,划定了本市各部门监管职责,形成了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统筹、相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还规定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国土、住建、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监、园林绿化和农业等11个部门要负责各自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工作。

  另外,对于没有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部门要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对于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安全监管部门要负责协调、确定。

  政府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职责边界是什么?王荣梅表示,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其职责不是代替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而是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责任,并在公共利益受到威胁时进行必要的处置。

  “对于有重大隐患但却无法立即整改的,各单位也要及时上报情况,而对于隐患不是自身原因产生的,例如周边的环境会导致出现重大隐患,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处处长靳玉光表示,这是《办法》突出北京特色的体现,也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责。

  《办法》突出北京本地特色,还体现在要求建立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方面。各企业从业人员要及时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规定了通报的时限,同时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的具体内容。这些记录,都将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平台进行记录。

  违反《办法》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备受关注。据了解,对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使用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违法行为,《办法》设定了行政处罚。另外,对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另据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树森透露,本市已启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编制试点工作。同时,全市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地方标准编制工作也已启动,计划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制定151个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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