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1日实施

来源: 2016-01-04 11:31:26

  2016年1月1日,天津市开始实施《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手段、促进工作落实提供了法制保障。   随着天津市信用信息公示 ...

  2016年1月1日,天津市开始实施《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手段、促进工作落实提供了法制保障。
  随着天津市信用信息公示、信用风险分类、双随机联合检查等工作的开展,天津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4〕23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在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信用信息公示主体的范围,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也纳入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并与企业一起统称为市场主体,而行政机关也应当按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要求,在信用信息产生、变更后及时整理、录入、归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公示。
  《办法》还增加了市场主体向社会公示的内容,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是这次新增加的自主公示内容。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和跨部门联合惩戒。
  据了解,《办法》规定了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使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这是天津市在出台《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一支队伍管执法)、《天津市便民服务专线管理规定》(一个号码管服务)、《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办法》(审计监督一张网)等政府规章之后,又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巩固天津实行“一个平台管信用”的行政体制改革成果。截止目前,全市56个市级行政机关成为公示系统的成员单位,49个行政机关向公示系统归集了信用信息。公示的市场主体覆盖全市总计70余万户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和部分社会团体。公示内容涵盖主体登记、行政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情况等信用信息,共计4000余项信息指标。公示平台上线以来,共公示市场主体相关数据信息735万余条,网站累计访问量已达5910.44万人次。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广东将建食药安全企业“黑名单”


南方日报 2014-05-19 08:14:01

安徽: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企业“走出去”


中国保险报 2013-08-06 13:53:11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