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 ...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23日
福建省物价局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做好价格类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性
公开公示价格类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阳光物价”的重要体现,是促进价格系统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价格系统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价格系统“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价格部门和省局各有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要求。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各级价格部门和省局各有关处室(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在各级价格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主要原则。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各级价格部门和省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归集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要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分级共建、多方公示。充分利用现有的省级网上行政执法平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其他部门公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信用福建”、设区市信用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价格类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
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价格类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完善运行机制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价格部门要落实“双公示”牵头部门和牵头负责人机制。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价格部门要负责在各自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加强评估考核。省局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开展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价格部门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办法和实施意见,指导规范信息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等相关信息。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履职尽责本职工作的同时推进开展“双公示”工作,并以做好“双公示”工作促进提升本职工作。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四、把握工作重点
(六)公示内容和标准。应公示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以及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应公示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赎渠道、以及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七)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各级价格部门按照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做好与各级执法平台数据对接与报送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依法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八)统一公示方式。各级价格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可通过各级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将“双公示”信息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福建”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
五、强化实施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部门和省局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工作。省局建立由局办公室牵头,综合与法规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价格认定局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价格部门也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开展。
(十)严格督促落实。设区市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价格部门开展“双公示”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局将定期对全省价格系统“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