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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食药企业2016年起将按“安全信用”分类

来源: 2015-12-18 23:36:23

“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记者15日从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遂宁市将按“安全信用”等级就食品药品企业进行分类,实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根据日前遂宁市食药监管局印发 ...

   “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记者15日从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遂宁市将按“安全信用”等级就食品药品企业进行分类,实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

    根据日前遂宁市食药监管局印发的《遂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宁市将采集整合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确定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实施信用分类差异化管理,并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日常监管及时动态更新各类企业信用档案

    何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市食药监管局权威解释,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包括采集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确定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实施信用分类差异化管理措施等几大部分。市食药监管局将组织市、县(区)、园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收集完善食品(含保健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包括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一户一档”,通过确定信用等级实行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企业的信用信息。

    在收集信用信息的基础上,遂宁市将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信息全部录入该系统。其中,信用信息包括:资质(品种)类信息、检查(监测)类信息、处罚(处理)类信息、表彰(公益)类信息、等级评定信息等。细化到更加具体的内容,信用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许可认证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经核查确认的信息,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录等。

    监管部门将按照日常监督检查、产品抽检、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动态更新各类企业信用信息,确保记录的信用信息规范、准确、完整和及时。各类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生产经营者终止生产经营或者关闭的,保留至缴销其食品药品许可证书后3年。

    从低至高分四个信用等级

    失信者重点监管处处受限,守信者优先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推进食品药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首先在于划分信用等级。依据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而被处以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事实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等,将其信用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严重失信、失信、基本守信、守信四个等级。

    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黑名单”管理,因违法被撤销相关许可或批准证明文件的、或被吊销许可证等四种情形将被确定为严重失信等级。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故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非法添加、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且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或未按要求采取召回措施,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等六种情形将被确定为失信等级。生产经营者能在同行业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可被评为守信等级。

    若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范围涉及食品药品多个行业的,按行业确定标准分别确定信用等级,若存在不同等级的,其最终信用等级以最低等级为准。

    遂宁市将建立企业诚信承诺、自查自纠、警示约谈等监控制度,对各类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对严重失信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变更经营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违规情况。对失信企业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和警示约谈,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的频次。

    同时,支持鼓励守信企业发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等相关手续,并推荐其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贷款融资、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遂宁日报 记者 邹霞)

    相关链接

    《遂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实施办法(试行)》摘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从低至高分为严重失信、失信、基本守信、守信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等级: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严重失信等级。

    (一)因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或批准证明文件的,或被吊销许可证的;

    (二)企业负责人因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后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四)其他具有主观故意,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食品药品,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或一年内2次被公众投诉举报且内容属实的。

    第十四条 失信等级: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失信等级。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但不足以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

    (二)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故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非法添加、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且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或未按要求采取召回措施,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五)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发布广告或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告责令停止销售、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六)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警告、公告多次的。

    第十五条 基本守信等级: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守信等级。

    (一)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和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但无主观故意,且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并能及时整改到位的。

    第十六条 守信等级:生产经营者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守信等级

    (一)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生产经营者能在同行业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失信等级的生产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照《遂宁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将其纳入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向社会公布其信用等级及违法违规情况;

    (三)提请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变更经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失信等级的生产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的基础上,加大对其跟踪检查频次;

    (二)增加其产品抽检频次;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向社会公布其信用等级及违法违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守信等级的生产经营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等相关手续;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表扬并向媒体宣传推介;

    (三)推荐其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贷款融资、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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