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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

来源: 2015-12-14 22:56:20

12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8条,明确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职责分工、列入情形、列入要求、列入时限、移出情形、移出 ...

   12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8条,明确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职责分工、列入情形、列入要求、列入时限、移出情形、移出程序等方面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等9种情形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将受到一系列信用惩戒,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认定著名商标等,工商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或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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