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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保证书给诉讼双方套“紧箍咒”

来源: 2015-12-07 21:41:19

  新《民事诉讼法》大力提倡诚信诉讼,加大了对不诚信民事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仍存在不少不诚信的现象。近日,昆山的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求当事人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时,当事人面对失信将受到法律 ...

  新《民事诉讼法》大力提倡诚信诉讼,加大了对不诚信民事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仍存在不少不诚信的现象。近日,昆山的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求当事人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时,当事人面对失信将受到法律制裁,心生畏惧说出了实情。

案例一:

  昆山某化工有限公司将常州某电镀公司起诉至昆山法院张浦法庭,在诉状中原告陈述被告常州某电镀公司在2014年3月至9月期间向其公司购买脱脂剂等产品,但是迟迟没有支付货款,货款总额达到2万余元。常州某电镀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该笔货款并不是原被告之间发生。当时,有另一家厂房租用了被告常州某电镀公司的厂房中的一个区域,但是一直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发生交易,现在该厂老板已经跑路。

  法官发现,双方陈述完全不一致,故向双方告知当事人诚信诉讼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诚信诉讼的后果,当法官读到不诚信诉讼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时候,原告法人代表终于说了实情,的确是和另外一家厂做的生意,但是开票都以被告常州某电镀公司的名义开的,现在那家厂的老板跑路了,原告拿不到货款,才起诉了该常州某电镀公司。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常州某电镀公司支付了昆山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万元,将此事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例二:

  原告朱先生是从事蔬菜行业,被告戴先生是经营食堂的,戴先生曾从朱先生处多次购买蔬菜。原告朱先生起诉到法院称戴先生欠他22万余元的蔬菜款,并向法院提供了戴先生出具的欠条,欠条上载明结欠蔬菜款12余万元。戴先生的律师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不认可该欠条,签字的确是被告本人所签,但是欠条的内容不是他本人写的,是原告自己写上去的,而且欠条上签名是蓝色圆珠笔所签,但是内容却是用黑色水笔所写,因此不认可该欠条。同时,戴先生方还陈述自己已经支付了原告朱先生蔬菜款4万元,但是朱先生不认可。

  第一次庭审后,因双方对事实陈述分歧较大,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本人到法庭,对案件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为防止虚假诉讼出现,通知原被告双方本人到庭,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法官宣读不诚信诉讼的后果时,双方脸上均有了紧张的神色,承办法官再次询问双方事实情况,这时被告戴先生本人承认欠条上签字确实是对蔬菜款的确认,同时,坚持自己已经支付了4万元,同时也确认了除欠条外还有的几笔货款。原告朱先生也承认其确实收到了4万元,起诉的22万元中还包括原告哥哥向被告供应的肉类食品。最终,在双方当事人均说出事实的情况后,法院调解,由被告戴先生分期支付原告朱先生的蔬菜款9万余元。

法官提醒:

  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比以往都要大,对个人最大的罚款金额增加到了10万元,对单位增加到100万元,涉及犯罪的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些严惩条款的目的是促使大家提高诚信意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诚信诉讼需要我们每位公民的配合和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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