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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亮剑”,让诚信诉讼成为习惯

来源: 2015-11-24 13:19:33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某企业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依据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开出了首张五万元的罚单。消息一出,引起众多媒体关注,其背后不仅透露出不诚信诉讼者“首张罚单”的新闻价值,更彰显着民众对于 ...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某企业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依据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开出了首张五万元的罚单。消息一出,引起众多媒体关注,其背后不仅透露出不诚信诉讼者“首张罚单”的新闻价值,更彰显着民众对于不诚信诉讼行为应受惩罚的认可。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之德,自古传今,当为个人立世处事之基本底线,亦是各个行业良性发展所需的基本道德。于生活和人际交往而言,丧失诚信之人,难逃谴责之声,亦缺少交往之友。然无论如何,道德范畴之诚信尚只能依靠社会“自力”维持,而一旦进入法律视野,被“规范”成了条文的“诚信原则”,其背后就具有了“公权力”的审视。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诚实信用被尊为“帝王原则”,亦是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牢记的底线,违反者必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对于我国的民事诉讼而言,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确立诚信诉讼的原则,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寻法律之空隙,打着“维护权利”的名义将“权利滥用”和非诚信的诉讼“坚持到底”。比如,有些人在举证期内“藏着”证据不出示,时刻准备着“证据突袭”;又如,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逼迫”父母上堂作伪证;还有,有些人明知案件属于受理法院管辖,却故意找个“荒唐”的借口提出管辖权异议。种种玩弄“技巧”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将矛盾进一步激化,而且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诉讼资源,亵渎了司法权威。

法律并非儿戏,法庭岂容“诈术”横行。故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违此原则者,当受到法律之惩戒:或罚款、或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有了明确规定,其威力的显现尚需执行“给力”,唯有依法向不诚信诉讼者“亮剑”,才能让轻视法律者受到应有的教训,才能使其认识到权利的行使亦当遵守一定的边界,诉讼的“技巧”不能违背诚信的约束,否则不仅其当初的“如意算盘”难以“奏响”,还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依法向不诚信诉讼者“亮剑”,才能让守法者的权益得到维护。法之公平,离不开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对待”,滥用权利、有违诚信者,其“心机算尽”的背后必然是对守法者权益的损害,故而,唯有用法律之剑斩断失信之手的任意蔓延,才能让守法者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感受到诚信诉讼的应然之义。

依法向不诚信诉讼者“亮剑”,才能培养起旁观者对法律的敬畏。法律之威在于公、在于信,而公与信的树立当在于点滴积累。如果对“满口明显的谎言,肆意拖延的举证”者,法律无能为力,旁观者定会对法律付之一笑,何来敬畏之心。故此,唯有让民众看到不诚信诉讼者的“丑恶”和法律的“零容忍”态度,才能让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传播得更有效率,才能让诚信诉讼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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