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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票据法律法规 引导商事主体诚信

来源: 2015-11-24 13:17:5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票据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和支付手段,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票据流通过程中,各种票据纠纷时有发生,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票据纠纷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票据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和支付手段,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票据流通过程中,各种票据纠纷时有发生,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此,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组织专题调研组,对近几年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票据纠纷案件的总体特征

  2010年以来,九龙坡区法院共受理票据纠纷案件27件,涉案票面金额总计达628.5万元。其中转账支票纠纷案件19件,占70.4%;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件8件,占29.6%。该类案件总体数量虽少,但个案标的额较大,反映出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一是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2010年以来共受理27件票据纠纷案件,其中2010年受理5件,同比上升25%;2011年受理6件,同比上升20%;2012年受理16件,同比上升166.7%,案件数量呈逐年快速增长势头。

  二是涉嫌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突出。2010年以来受理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纠纷案件8件,其中因公示催告引发的票据纠纷案件4件,占50%,涉案总金额为167万元,其中2件明确涉及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

  三是票据行为存在瑕疵问题较为普遍。在涉诉票据纠纷案件中,商事主体不严格依照票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作出票据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2010年以来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中,涉及出票行为不规范、背书记载不清、票据流转不合法、未按期申请付款、票面污损等行为瑕疵案件为9件,占票据纠纷案件总数的33.3%。

  四是因出具“空头支票”引发大量诉讼。有些出票人在经济活动中缺乏诚信,故意出具“空头支票”,持票人申请付款时被银行提示转账支票账户资金不足,进而引发纠纷诉讼到法院。2010年以来受理因转账支票引发的票据纠纷案件19件,其中因转账支票账户资金不足被银行拒付而引发的案件为16件,占转账支票纠纷案件总数的84.2%。

  二、引发票据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票据立法及相关制度不够完善。我国于1995年制订实施票据法,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票据法律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票据法律制度比较而言,我国的票据法及相关制度是相对保守、不够完善的,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是囿于对票据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二是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的结果。现行票据法及相关制度虽有不足之处,但从整体来看还是与制订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和商事活动的更为活跃,现行票据法及相关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如票据法对出票人身份的限制、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限制、对票据流转形式的限制以及失票救济制度的不足等问题都已经给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商事主体因票据行为瑕疵问题引发大量票据纠纷并诉至法院,实际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现行票据法及相关制度与市场经济行为之间缺乏应有的张力。

  二是商事主体不依法进行票据行为。虽然票据法已经实行多年,多数商事主体也能够正确使用票据工具,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部分商事主体对票据行为瑕疵后果的估计不足,不严格按照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票据进行记载、流转、交付和保管,银行时常以票据存在瑕疵而拒绝承兑,从而引发票据纠纷。特别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为图省事或因其他目的,不按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流转票据,而是采取“一手交票、一手交货”的方式进行,往往造成持票人与票据上实际记载不符,最终导致纠纷的发生。

  三是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引发诉讼。调研中发现,有些票据纠纷案件是因当事人为达到某种交易目的甚至违法犯罪目的,而向法院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引发。例如当前倒卖票据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人在倒卖票据之后,在事实上并非票据记载的最后持有人,且并非被盗或遗失票据的情况下,又向法院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企图通过除权判决获得票据利益,进而在除权判决作出前或作出后引发实际持票人与公示催告申请人之间的诉讼。

  四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部分出票人缺乏诚信出具“空头支票”的现象,在任何经济体制下都不可避免,但当因出具“空头支票”而引发诉讼的比例达到转账支票纠纷案件总数的84.2%以及票据纠纷案件总数的59.3%时,还是反映出我国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不够完善,诸如对“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追责力度不大,出具“空头支票”的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的存在,纵容了出票人违背诚信原则出具“空头支票”的行为。

  三、解决票据纠纷案件的建议与对策

  一是加强立法,完善票据法及相关制度。及时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票据法理论研究和票据法立法力度,从出票人身份限制、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流转形式、失票救济制度等方面探索完善票据法及相关制度,确保票据立法适应市场经济及商事活动的发展水平。

  二是健全公示催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公示催告程序,探索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时间、除权判决、申请付款等程序的合理衔接。建立健全公示催告的全国性统一平台,促进公示催告程序中票据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加大对恶意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处罚力度,遏制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行为。

  三是加大对票据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票据行为属于要式行为,无论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定是否完全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票据行为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因此有必要通过银行、媒体等机构加大对票据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引导人们规范进行票据出票、背书、流转、承兑等票据行为,从而减少票据纠纷案件的发生。

  四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探索通过公布不良记录、发布信用评级、提供信用查询平台、限制融资手段等方式加大对“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追责力度,增加票据行为的违法成本,形成相应的惩罚威慑机制,督促出票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护合法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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