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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仍需立法先行

来源: 2015-11-24 13:14:07

  近日,媒体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建议相关部门总结各地经验,研究论证信用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工作。  改革开放 ...

  近日,媒体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建议相关部门总结各地经验,研究论证信用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工作。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经济持续繁荣,但中国的社会信任却未能得到同步发展。虽说,中国社会情绪总体的基调是正向为主,但仍存在一些不利于个人健康和社会和谐的负向情绪。中国社科院此前发布的《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中国社会总体信任指标进一步下降,低于60分的“及格线”,出现了人际间不信任扩大化、群体间不信任加深等新的特点,并导致社会的内耗和冲突加大,群体间不信任表现为官民、警民、医患、民商等社会关系的不信任。  

  在传统社会里,人际交往主要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展开,其特征是熟人信任,实质上是关系信任。处在急剧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传统的信任模式逐渐失效,现代的信任模式还在生成,在这种新旧交接的情势下,社会信任呈现一种空白状态。

  现代社会信任模式的特征是普遍信任,实质是制度信任。然而,道德失范、信任缺失已经使我们社会的人际纽带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一方面,重建社会规范、修复社会信任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的过程;另一方面,社会生活每天都难以离开信任这一保障。因此,当务之急是靠社会管理创新,寻找规范重建、信任重构的应急举措。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推动信用制度建设。同时,《征信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征信业基本规范,为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统一的社会信用法打下坚实基础。

  一个缺乏信任的民族没有希望,一个缺乏信任的国家没有未来,同样,一个缺乏信任的个体也会浑浑噩噩,无所作为。大到社会,小到个人,没有信任,便如大海里的船,看不到航行的标识。在社科院的报告中,调查者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包括关注社会心态和阶层意识,发挥公权力在建立社会信任机制中的核心作用,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共服务体系,倡导和正向激励核心价值等等。这些建议都是良方,只是更应纳入社会的整体调理,其功用的发挥最终还需倚仗上述那些社会建制的完成。让老百姓整体互信程度止跌上扬,说到底就是要通过永不止步的改革日臻完善来实现。中国社会目前的改革信念已非常强烈,这不仅是发展的需求,也是健康互信伦理生活的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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