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政府监管和社会治理以及法治化建设的主要手段,如何实现以信用监管为手段的社会治理和法治化建设的探索? 在近期于上海召开的“基于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信用法治环境建设”学术研讨会上,上海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政府监管和社会治理以及法治化建设的主要手段,如何实现以信用监管为手段的社会治理和法治化建设的探索?
在近期于上海召开的“基于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信用法治环境建设”学术研讨会上,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会长、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洪玫表示,这种探索既要摆脱传统社会治理理念的束缚,更要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治理制度,才能真正做到“用信息公开倒逼政府职能转变”。
社会信用与市场监管密切相关
“运用调查问卷和大量的数据模型分析表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水平现状并不理想”,浙江大学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长陈丽君表示,我国社会信用水平现状与社会信用监管各个监管维度现状都差强人意,而社会信用监管对社会信用水平则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洪玫认为,在这一轮市场改革中,市场自我监管这一“隐形之手”得到了重视,而隐形之手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政府行政监管的改革应与之保持一致。
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信用监管现状,陈丽君认为,应当构建多元参与式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社会信用监管水平,以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和必由之路。
上海市伦理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教授余玉花则认为,信用有静态信用与动态信用之分。静态信用,指的是一种合理性的经济形式。动态信用实际上是信用的使用,严格来说是信的使用。信用使用的实质是为了谋利,动态信用存在着法治与伦理等问题。
现实中存在信用不当之用。余玉花认为,防止信用不当之用,不仅需要征信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而且需要从事金融业务门槛设定的合适度,放开与控制的度,以信用能力为标准。对银行金融活动细节上的监管,信用关系的平等性、非歧视性等。此外,还需要促进信用的伦理引导,诚信价值观的渗透于引导。